(四)浙江省劳动保护科研所负责对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等标准的宣贯,并及时做好有关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依法检查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各级人员、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与考核。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面达到100%。
(三)对不符合《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机械设备设施、电气设备设施、焊接切割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查处。
(四)加强外来施工队伍管理,明确船厂与船东、船厂与外来施工(作业)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职责,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五)从事船舶修造的七类危险作业及涂装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和岗位技能,作业场所必须符合相关规范标准,作业过程必须按操作规程严格进行。
(六)通过专项整治,以《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为标准,对所有船舶修造企业进行综合安全评估。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总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4月至6月底,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有关工作,组织浙江省地方强制性标准《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宣贯、培训。
第二阶段:7月至8月底,各船舶修造企业根据专项整治方案,对照《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开展自查与整改,各级安监部门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
第三阶段:9月至10月底,由各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安委会、安监部门、行业行政部门及有关镇(乡)政府,开展对船舶修造企业的执法检查。并将执法检查情况与结果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四阶段:11月至12月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市、县(市、区)安委会、安监部门、行业行政部门及专家,开展对船舶修造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和评估;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和全面总结,形成阶段性成果,同时,研究进一步深化、完善的意见和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