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报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1.企业年度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情况;
2.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无偷逃税款及欠税证明;
3.劳动部门出具的不欠交社会保险证明;
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的该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银行出具的该企业的信用证明;
6.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
有科技成果、专利以及各种奖励、认定材料的,可作为认定的参考材料,企业应据实出具。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农业、发改、商务、税务、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标准的企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
第七条 市直所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申报程序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
第三章 认定和监测
第八条 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工作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由市农办、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银监局、国税局、地税局、供销社等九部门组成。
第九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进行监督抽查后,提交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审定。
2.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后,由新乡市人民政府发文并在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实行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实行1年1次的监测认定办法。参与监测的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应据实填写市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表,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上报有关基础材料。监测评价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进行。监测材料应在2月底以前报送完毕,监测评价在3月底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