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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八条 成本监审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物价局颁发的成本监审资格证书。每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安排成本监审人员参加一次3日以上的集中学习培训。

  成本监审机构在编工作人员不足,可以公开向社会招聘符合工作条件的人员从事成本监审工作。

  第九条 实施成本监审具体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取得成本监审资质的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技术、经济、财会等方面专家参与工作。与经营者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定调价监审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定价权限和定调价计划安排实施。列入成本监审目录需要进行定调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主管部门的业务职能部门应当在拟定调价前1个月将定调价事项告知同级成本调查机构,没有设置成本调查机构的,报告上级成本调查机构。

  第十一条 定期监审,涉及全省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由省物价局统一安排,省成本调查队负责组织实施;涉及本设区市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其所属成本调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一般不安排定期监审。

  第十二条 成本监审可以采取一个成本调查机构“独立监审”或多个成本调查机构“联合监审”的办法实施。实行“联合监审”的,由下级成本监审机构受理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并向上级成本监审机构出具成本预审意见,上级成本监审机构审核后出具成本审核报告。

  第十三条 上级成本调查机构对下级成本调查机构实行业务指导;各级成本调查机构的成本监审报告应当报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成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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