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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价成发[2007]3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我局制定了《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本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所有经营者,生产每个计量单位同种商品或者提供每个计量单位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核减政策性补助款项和物质的余额,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没有设置成本调查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该辖区的成本监审工作。

  第七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分级实施。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省成本调查机构和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按分工安排实施成本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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