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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07修正)

  缴费职工、失业人员有权查询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对查询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给予答询。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州级统筹。

  第七条 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各市州以上年度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的6%-10%,向省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上解调剂金。

  各市州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申请调剂,经审核同意后,从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中调剂一部分,其余部分由统筹市州财政予以补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财政给予补贴。

  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六)国务院、省政府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再就业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其失业保险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

  第十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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