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民低〔2007〕93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条 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一并核算家庭收入;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应当剔除后再单独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
第三条 申请人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获得的货币、实物收入的总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三)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十)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金;
(十一)精减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