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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建设部和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建设部和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建发〔2006〕2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43号)精神,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实现我市“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目标,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思路
  指导思想: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引导住房合理消费,以技术进步为支撑,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建筑节能的长效体制和机制建设,加大标准执行监管力度,实现我市“十一五”建筑节能目标,促进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
  工作思路:舆论引导、科技支撑、标准先行、技术配套、示范带动、产业跟进、管理规范、监管到位、质量保证。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全市新建(含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节能50%的标准,2010年执行节能65%的标准。
  2007年,开展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和绿色建筑、更低能耗建筑示范工作;力争2010年实现既有建筑改造100万平方米左右;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型照明器具,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步伐。
  三、具体措施
  (一)做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建立新建建筑能耗核准制度。对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小区,实行能耗核准。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研究制定《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设计方案建筑能耗审核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设计方案进行建筑能耗核定。满足节能标准的,出具建筑能耗审核意见书;对未取得建筑能耗审核意见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2、完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监管制度,实施建筑节能“一票否决”制度。各区县建委要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6〕38号)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开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建筑节能监管工作,实施建筑节能“一票否决”制度。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批准初步设计,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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