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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成本监审实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定调价监审是指制定或调整价格前,成本监审机构对该商品或服务价格成本所进行的审核。定期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为了保持成本资料的连续性、可比性,要求经营者每间隔一定时期报送商品或服务成本资料,由成本监审机构进行监测审核。定期监审一般间隔时限不少于一年。已对经营者的成本实行定调价监审的,当年不再实施定期监审。
  第八条 实行定调价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经营者报送的成本监审申请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向经营者说明理由,并做出不予受理或补充材料再审的决定。初审合格的,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
  第九条 实行定期监审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向经营者直接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价格主管部门应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向经营者说明原因,并要求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报有关成本资料。
  第十条 成本监审通知书,应注明成本监审对象、成本监审商品或服务名称、实施日期及要求等,通过书面方式送达经营者。
  第十一条 实施成本监审应制定完整可行的成本监审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日程安排、工作组人员名单及分工、工作内容、工作步骤、所需材料及费用支出预算等。
  第十二条 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初审不合格的,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经营者重报或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向经营者发出成本监审重报或补充资料通知书。
  第十三条 成本监审工作组由两名以上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技术、经济、财会等方面专家参与工作。与经营者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定调价监审,应当对经营者进行实地成本监审,对经营者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成本监审工作需要,要求经营者提供必需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帐簿、发票与凭证、生产纪录、质量管理与检验记录、相关合同与协议等原件或正本。
  第十五条 定期监审,一般情况下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及有关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并可根据需要通过书面方式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成本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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