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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日)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价成发[2004]36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为规范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保证成本监审工作稳定、健康地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3〕2308号),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陕西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根据原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成本监审机构对重要商品和服务进行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地方管理的成本监审目录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办法,制定全省成本监审工作制度,对地方管理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以及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组织实施成本监审,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定价目录规定权限范围内所列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审,并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队负责成本监审工作的具体事务;未设置成本队的市、县、区由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成本监审工作具体事务。各级成本调查队和负责成本监审工作的价格认证中心为价格成本监审机构。
  第六条 成本监审实行内部持证上岗制度。成本监审资格证书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内部资格证明。各级成本监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统一命题的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统一发放成本监审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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