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协调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并通报省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召开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请求省政府成立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3)迅速上报全国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
(4)在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全国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省政府、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对涉及两个及以上省(区、市)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积极落实全国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制定的处置方案,配合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2.2 较大企业债券突发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1)省协调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并通报省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召开省级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和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在省政府、省金融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省协调小组组织协调有关设区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调动和部署有关力量,确保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
(3)及时将情况上报全国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协调小组。
5.3 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处置方案应包括:企业债券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序、影响范围、协调小组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5.4 落实措施
企业债券在发行过程中出现大规模抢购行为导致突发事件,或企业债券无法按期兑付,导致出现群体不理智行为的突发事件,应采取如下措施:
省发改委办公室:负责联系省公安厅、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迅速组织警力维持现场秩序,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会同财金处根据省协调小组的部署,负责做好值班、信息汇总与报送,保持与国家企业债券应急协调小组、省政府的联系,开通与省协调小组有关省级成员单位通信联络渠道,传达领导批示和指示,配合有关省级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省发改委财金处:会同省发改委投资处、交通处、能源处、产业处、高技术处等负责联系省经贸委、省国资委、浙江证监局,协调省内债券发行人、主承销商等相关机构,增加零售网点,延长零售时间、改进零售程序等措施;会同省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联系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督促省内企业债券发行人及时筹集偿债资金;对涉及中央企业、省外企业及宁波市企业的,负责联系全国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协调小组、企业债券发行人、发行机构、担保银行及机构。
发生企业债券无法按期兑付,导致出现群体不理智行为的突发事件时,省发改委有关处(室)应按协调小组的安排,积极配合有关设区市政府及其发改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做好债券持有人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
6 后期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