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省协调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并通报省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召开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请求省政府成立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3)迅速上报全国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
  (4)在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全国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省政府、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对涉及两个及以上省(区、市)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积极落实全国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制定的处置方案,配合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2.2 较大企业债券突发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1)省协调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并通报省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召开省级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和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在省政府、省金融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省协调小组组织协调有关设区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调动和部署有关力量,确保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
  (3)及时将情况上报全国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协调小组。
  5.3 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处置方案应包括:企业债券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序、影响范围、协调小组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5.4 落实措施
  企业债券在发行过程中出现大规模抢购行为导致突发事件,或企业债券无法按期兑付,导致出现群体不理智行为的突发事件,应采取如下措施:
  省发改委办公室:负责联系省公安厅、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迅速组织警力维持现场秩序,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会同财金处根据省协调小组的部署,负责做好值班、信息汇总与报送,保持与国家企业债券应急协调小组、省政府的联系,开通与省协调小组有关省级成员单位通信联络渠道,传达领导批示和指示,配合有关省级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省发改委财金处:会同省发改委投资处、交通处、能源处、产业处、高技术处等负责联系省经贸委、省国资委、浙江证监局,协调省内债券发行人、主承销商等相关机构,增加零售网点,延长零售时间、改进零售程序等措施;会同省发改委投资处负责联系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督促省内企业债券发行人及时筹集偿债资金;对涉及中央企业、省外企业及宁波市企业的,负责联系全国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协调小组、企业债券发行人、发行机构、担保银行及机构。
  发生企业债券无法按期兑付,导致出现群体不理智行为的突发事件时,省发改委有关处(室)应按协调小组的安排,积极配合有关设区市政府及其发改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做好债券持有人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

6 后期处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