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涉及一个或数个零售柜台发生大规模抢购,有可能引发群体聚集和不理智行为的事件。
(2)发行人及担保人无法按期兑付企业债券本息,涉及一个或数个兑付网点发生大规模挤兑,有可能引发群体聚集和不理智行为的事件。
(3)有关金融机构或其高管人员发生道德风险,引发企业债券信用风险,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4.2 监测和报告
设区市发改部门、企业债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发现企业债券在兑付利息前15个工作日、兑付本金前60个工作日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速报省发改委财金处。
省发改委财金处负责建立与全国企业债券协调小组、宁波市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企业债券发行人、主承销商、相关中介机构的信息传递渠道及应急信息沟通机制。发现企业债券在兑付利息前15个工作日、兑付本金前60个工作日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核实,及时将核实后的情况报省级协调小组。
省协调小组在接到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后,应及时在协调小组工作机制内对异常情况进行识别、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提出有关处置的措施建议,重要情况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省政府、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国家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特别重大、重大企业债券突发事件(Ⅰ、Ⅱ级)发生后,在国家发改委工作指导和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省协调小组和省发改委等单位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省政府、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省协调小组组织指挥、协调有关设区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调动和部署有关力量,确保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
5.2 响应程序
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设区市发改部门、事件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省发改委报告,同时通报同级金融监管部门;省发改委接到报告后,立即成立省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进入响应程序,情况特别紧急时,应及时切断风险源,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处置工作。
5.2.1 特别重大、重大企业债券突发事件(Ⅰ、Ⅱ级)的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