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经通知不参加听证或者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利害关系人经通知不参加听证或者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九条 记录人应当将听证的全部过程和内容记入笔录,并由主持人、记录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可以申请补正;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在举行听证时未提出的主张、证据,不得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议。
第二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预算。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不承担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北京市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2、北京市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3、北京市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附件1:
北京市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编号: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 提出的 的行政许可申请,已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有关情况如下:
依照《
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六条和《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于 在 公开举行听证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