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拟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
(四)受理听证报名申请的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参加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受理有关人员参加听证的申请,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对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可以直接到文化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人数较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按照提出听证申请的顺序、抽签或者推荐等方式确定适当数量代表参加听证。申请参加听证的其他听证参加人的数量,由文化行政部门视情况决定。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确定的听证参加人名单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开。
第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行政许可审查人员陈述审查意见,说明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提供有关证据;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陈述,提供有关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询问;
(五)听证参加人相互质证、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按照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的先后顺序征询最后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八)主持人、记录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笔录后,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