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设立娱乐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办法》的通知
(京文法[2007]5号)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北京市设立娱乐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办法》已经2007年2月5日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文化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设立娱乐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娱乐场所听证(以下简称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娱乐场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市文化局负责举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并对区、县文化委员会举行的听证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县文化委员会负责举行“设立娱乐场所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听证。
第五条 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由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必要的行政管理和法律专业知识。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包括:受理人员、初审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