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顿和规范药品研制秩序
严格整顿药品研制环节中的不真实、不规范行为。重点整治药品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问题。
(二)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秩序
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管。重点整治药品生产企业存在的关键环节、重点岗位人员条件不达标,原料、辅料、主要包装材料购进管理制度不落实,生产现场管理规范执行不严格,原辅料进厂、中间产品、成品检测检验不到位及其它不按GMP组织生产等行为。落实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杜绝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
(三)整顿和规范药品经营秩序
突出整治严重扰乱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促进药品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重点整治借用他人证照经营、无证挂靠经营、零售出租柜台、货票分离的代理经营行为,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从无证企业购进药品、法定记录不真实不完整及其它不按GSP组织经营等行为,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
(四)整顿和规范药品使用秩序
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管。重点整治临床治疗中的不合理用药现象和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不能及时报告的问题,使用假劣医用氧问题以及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不真实、不完整,储存条件不合格、养护不到位,非专业人员从事药品调剂工作等问题。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提高医疗机构在处方和配方环节上的合理用药水平,防止和减少药害事故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生。
四、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从2006年6月开始,12月底基本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部署阶段(6月20日-7月20日)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和各自职责,摸清当地情况,排查安全隐患,把握整顿重点,针对性地制定实施意见,及时安排部署。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展,营造推动专项行动的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7月21日-9月20日)
各相关部门组织行政相对人,深入开展自查自纠。通过媒体通告、文件通知、召开会议等形式,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告知所有行政相对人,发动、指导和督促其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行政相对人要按照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围绕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