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坚持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和就业录用备案制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二十一)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市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二)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十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各有关企业、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按国家和省规定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就业再就业工作合力
(二十四)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忻州市人民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组调整为忻州市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承担省相对应机构的职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对领导组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规模不减,并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需要适当增加。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结存资金,要全部转入再就业资金。市财政在安排补助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与各县(市、区)再就业补助资金投入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