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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政府关于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就业管理,开展失业调控

  (十五)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对失业进行调控,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要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加强失业调控结合起来,合理把握企业改革和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节奏,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提前做好预警和防范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就业矛盾。

  (十六)要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关闭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实现并轨工作。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县(市、区)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十七)要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由同级国资部门牵头,会同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联合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八)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中要确保职工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的安置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

  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各类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以上的,要提前30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十九)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要从有助于失业人员再就业出发,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提高使用效益,并切实搞好服务工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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