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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冀建城〔2007〕176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处),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局、处):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2号)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游乐园管理规定》,全面加强风景名胜区以及城市公园、游乐园内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运营,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特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风景名胜区以及城市公园、游乐园内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风景名胜区以及城市公园、游乐园内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观念,时刻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头等重要位置,高度重视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我省风景名胜区以及城市公园、游乐园内所有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在使用前要到取得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凡检测不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安全标志)或未经登记许可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原有使用设备,未经检测或未经登记许可的,一律停止营业,补办有关手续,手续完善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运行要配备相应的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制定安全运营操作规程和安全运行管理人员手则。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通过考试,持证上岗,符合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运营操作规程和安全运行管理人员手则。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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