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执行国家产业、土地、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政策,提高准入门槛,遏制高耗能产业的投资和低中水平重复建设。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中的合理用能专篇须经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未经评估或评估结果为不合理用能的项目,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对擅自批准未经节能审查的高耗能建设项目,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研究制定节能激励政策
逐步理顺能源产品价格,抑制能源低成本消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能源生产的资源成本、安全成本、环境成本、人工成本还原到能源价格中去,将低成本使用的鼓励政策改为高成本使用能源的约束政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生产和消费者节约用能。建立和完善峰谷、可中断电价补偿和超耗加价政策,对于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项目(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和费用分摊有关办法,解决利用再生能源价格障碍。扶持担保机构发展,加快建立节能融资担保等新机制。促进节能技术市场服务体系的发展,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应当对节能或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节能奖,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允许进入产品成本,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能源统计,实施GDP能耗公报制度
根据国家GDP能耗公报制度要求,市经委、市统计局等部门要对本市GDP能耗指标定期公报,公告各(市、区)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电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
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切实抓好能源统计的基础工作,强化全市能源利用统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能源统计机构,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保证能源统计工作经费,确保能耗考核指标的准确性。各主管部门要对能耗下降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配合统计部门做好能源统计工作,引导企业上台阶上水平。
(五)加大节能投资力度
地方各级政府要在整合现有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企业节能项目的资金支持。企业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专项用于节能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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