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忻州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忻州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忻政发[200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落实忻州市二届一次人代会通过的《忻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十一五”期间我市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5%的约束性指标,加强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十一五”期间节能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发展的全局,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加强节能工作是缓解能源紧张、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途径,是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005年我市能源消费为627万吨标准煤,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1.23亿吨的5.1%。我市的单位GDP能耗3.75吨标煤/万元、单位GDP电耗3644.2千瓦时/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9.79吨标煤/万元,分别为全省平均水平的1.27倍、1.6倍和1.49倍。随着我市现代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和人民生活以及公益性用能不断上升,能源需求形势将更加严峻,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以及单一化、初级化、重型化的产业结构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十一五”期末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25%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因此,大力加强节能降耗工作,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全市各级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能源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节能工作摆在经济工作中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重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常抓不懈。

  二、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