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建法〔2007〕204号)
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根据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07]5号)要求,结合全省建设行业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全省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意义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和法定渠道,集中体现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建立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要求。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途径;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建设行业是发生行政争议较多的行业,近年来,全省建设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呈上升趋势,依法做好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是新阶段新形势的迫切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建设厅和设区市建设系统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服务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大局出发,加大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力度。
二、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工作宗旨,畅通行政复议通道
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行政复议机构不积极受理复议案件的问题。要结合“五五”普法,进一步加强《
行政复议法》的宣传普及工作,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全行业、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及其“定纷止争”的优势和效果,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并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努力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氛围。在化解行政争议过程中,要依照有关程序,做到来件必处理,件件有着落。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建设厅和设区市建设系统各部门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排斥合法的复议申请。对不履行告知义务、一推了之,以及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及时督促纠正。对仍不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受理,以及由于不依法受理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