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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

  6.1.4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6.2.1 市气象局应当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咨询机制,在省局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的指导下,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2.2 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市、县气象局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御重大气象灾害的宣传。
  6.3.2 市、县气象局应当对本级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演。

7、附 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1.2 责任追究
  (1)市、县气象局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2 预案管理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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