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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

  4.4 应急通信方式
  市、县气象局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本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5 气象灾害评估
  4.5.1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4.5.2 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4.5.3 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4.5.4 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重大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6 新闻发布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县气象局应当按照有关新闻发布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等。
  4.7 应急结束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终止,由授权启动该级应急预案的气象局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上级气象局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下级气象局通报。

5、后期处置

  5.1 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市、县气象局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果分析,并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5.2 灾害保险证明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主动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 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6.1.2 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6.1.3 市气象局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各级气象台站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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