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6〕2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施工许可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确保踏勘工作的公开、透明、合法、廉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确保踏勘工作的公开、透明、合法、廉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指现场踏勘,是指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后,对建设工程场地是否符合施工条件进行的现场勘察活动。
第三条 根据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分工,市建委负责市管工程的现场踏勘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管总站负责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管工程的现场踏勘工作。
第四条 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必须进行现场踏勘。
第五条 工程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廉洁的原则。
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工作。现场踏勘时不得少于两名踏勘人员。
第六条 踏勘人员应提前将踏勘安排告知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到达施工现场后,踏勘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第七条 踏勘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以下情况进行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