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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集中整治越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要彻底摧毁民用爆炸物品非法生产作坊、销售网点和储存点,坚决不留任何隐患。
  (四)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行为。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接收并认真审查,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涉嫌非法采矿罪或破坏性采矿罪的,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迅速立案侦查,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劳动保障部门
  (一)要加强煤矿从业人员就业准入监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落实用工整顿的各项规定,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职工培训和参加工伤保险四项重点整顿内客必须做到不漏一矿、不漏一人,人证相符,实现用工备案制度化、劳动合同签订规范化、职工培训标准化和参加工伤保险全员化,防止煤矿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畅通维权渠道,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煤炭生产企业都要设立维权标识,设立用工整顿宣传栏,动员职工参与、监督企业开展劳动用工整顿工作。要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加强职工澡堂、食堂、宿舍和文化活动场所建设,职工居住条件必须达标。
  (三)要强化用工秩序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敢于执法、从严执法,严格实行一票否决的规定。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对发现企业有非法、违法用工行为的,要依法处理并以书面形式报同级政府和煤炭、安监等部门采取停产整顿措施。
  七、行政监察机关
  (一)要加强对与煤矿安全有关的行政监察,严厉查处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或利用职权对非法违法煤矿纵容、包庇等违法行为。
  (二)对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导致严重后果的,要查明违纪事实,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公职人员的责任。
  八、供电部门
  (一)要加强煤矿供电管理,严禁为非法违法煤矿供应电力。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力设备设施。对停产整顿的矿井要按照整顿方案限量提供电力并严密监控。
  (二)发现煤矿超过限用电量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依法采取限电措施。
  九、各级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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