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土资源部门
(一)由煤矿自查自报,对有超层越界行为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一律暂扣采矿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发动群众和采矿权人检举揭发存在越层越界行为的煤矿,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台执法,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有关越层越界违法采矿举报和报告后,要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责令煤矿停止开采,进行井下检查。初步认定有越层越界采矿嫌疑的,要立即予以立案,并在2日内聘请具有地质勘测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井下实测。查清违法事实后,要责令违法行为人3日内在越层或越界处建筑永久性密闭墙,并从重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报告登记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二)将位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矿区范围内及周边和以往发生过越层越界违法采矿行为的煤矿作为重点,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聘请具有地质勘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井下实测。对拒不配合井下实测、破坏越层越界违法现场、再次发现有越层越界违法行为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于在测量中,故意弄虚作假、欺瞒假报的测量单位要取消地质勘查资质,从重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要对所管辖的所有煤矿,根据设立时经过批准的地质储量、核定的生产能力和相关部门提供的采出量,逐年核减每座煤矿保有储量。对现已无保有储量资源枯竭的和虽然有一定保有储量但实际采出量大于批准储量的煤矿,报告登记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关闭。
(四)对于默许、擅自准许、知情不报或串通一气纵容他人非法越层越界开采本矿界内资源的煤矿,一律不予增批新的矿产资源并按共同越层越界采矿行为论处。对于与煤矿串通隐瞒越层越界违法事实的工作人员,开除公职。
五、公安部门
(一)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存储和使用各环节的监管力度。对“六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齐全的煤矿,不予办理民用爆炸物品供应的相关手续。严禁向非法煤矿和停产整顿煤矿批供爆炸物品。对正常、合法的煤矿按批准生产能力定量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批供量不得超过煤矿民用爆炸物品的核定库容量,且不超过七至十天使用量。对非法煤矿和确定关闭煤矿的民用爆炸物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和处理。
(二)要彻底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原材料、制造设备、工具,严防发生涉爆案件和事故。并及时掌握煤矿矿区流动人口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