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按以上六条规定的标准和时间要求完成集中整治工作的,由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按照隶属关系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并报省局备案。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擅自组织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按隶属关系责令该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二)对非法承包、转包经营采取以下措施
严格贯彻《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要求,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煤矿必须在限期内依法清理纠正:
1、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
2、承包方再次转包的;
3、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凡未认真清理并纠正的,不准恢复生产,由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到2006年10月底前仍未纠正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由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三)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严格执行煤炭准销牌、准销票管理制度。
二、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一)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属地监察的原则对辖区内煤矿实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于存在重大隐患不治理、不报告或降低安全许可标准仍进行生产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确保监察执法到位。
(二)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客、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责任人,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将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市、县安监部门、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安监部门
(一)要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对辖区内的煤矿每季度不少于2次井下现场检查。
(二)在参与政府组织的煤矿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验收时,要对照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不合格不签字。对于降低标准验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要加强驻矿安监员的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现场监督的作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煤矿立即停产整顿,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