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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集中整治越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四阶段:省级抽查验收阶段(8月21日至9月10日)
  由省政府组织人员对我市和各产煤县(市)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成果进行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涉及矿井总数的10%。检查中发现仍存在有本方案中确定的四类问题的煤矿,要依法组织实施关闭,对煤矿实际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从重处罚,追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在全省通报,确保集中整治预定目标的全面实现。
  第五阶段:总结阶段(9月11日至20日)
  各产煤县(市)、乡(镇)都要以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为标准进行回顾总结,严防出现反弹。要认真总结汇总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规律,制定解决落实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同时,对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组织严密、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县(市)和市直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差距明显,问题严重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9月20日前,各产煤县(市)、市直有关部门将工作总结报市领导组办公室。
  五、加强指导与督查,开展联合执法
  各产煤县(市)对乡(镇),乡(镇)对各煤炭企业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工作组。市直各有关部门在专项行动期间也要加强对本单位、本行业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进度督查工作。各级政府所属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各自职责,搞好联合执法,要及时深入产煤县、乡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发现煤矿有违法和违规行为的要根据职责划分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及时书面移送相关部门,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对口部门。接到移送通知的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核实并依法查处,确保执法到位。
  各级政府派出的核查验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导致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负责查明违纪事实,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建立情况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
  各产煤县(市)及其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及时将集中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和工作中的问题报告市安委办和上级对口部门。具体要求如下:
  1、按照省市电视电话会议的布置,各产煤县(市)、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贯彻落实部署到位,并尽快将汇报材料报市领导组办公室。
  2、阶段报告制度:在每一个阶段结束时,各产煤县(市)政府向市领导组办公室上报阶段工作总结。
  3、特殊情况快报制度: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各产煤县(市)政府对辖区内发生的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4、工作动态简报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及时掌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全面情况,编发动态简报,报市政府、市领导组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
  七、强化宣传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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