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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集中整治越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阶段划分和阶段任务
  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共分为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自纠上报备案阶段(6月18日至7月5日)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各煤矿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检查本企业所属矿井是否存在越层越界开采、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违法违规承包转包、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突出问题。凡存在上述问题的,由企业自行停产整顿,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存在问题和整改结果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乡镇煤矿报当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县(市)营煤矿(含改制后的煤矿)报市、县人民政府备案;中央、省属驻忻煤矿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阶段:验收处理阶段(7月6日至7月31日)
  在本阶段中,市县人民政府和中央、省属驻忻煤矿要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本着“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逐矿组织验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乡镇煤矿的整改情况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煤炭、国土等有关部门进行逐矿验收,验收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凡发现存在本方案中确定的四类问题的煤矿,一律定为关闭对象,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并按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关闭。
  县(市)营煤矿(含改制后的煤矿)的整改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逐矿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凡发现存在本方案中确定的四类问题的煤矿,一律定为关闭对象,由市级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并按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关闭。
  中央、省属驻忻煤矿的整改情况由集团公司进行逐矿验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国有重点煤矿井田周边小煤矿的整治工作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有重点煤矿参加。要通过井下现场实测,经国有重点煤矿负责人签字并出具不存在越层越界的证明后方可验收。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越层越界的,一律定为关闭对象,由当地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并按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关闭。
  本阶段结束后,各产煤县(市)、乡(镇)行政区域内不得再存在有本方案中确定的四类问题的煤矿,各产煤县(市)向市领导组办公室提交阶段工作报告。
  第三阶段:市级核查验收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
  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行包片负责制,对各产煤县(市)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进行核查验收,对各县(市)验收合格矿井的抽查验收覆盖率不得低于50%,对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确定为关闭的矿井要逐矿检查验收,发现有不达标、关闭不彻底或弄虚作假的要责成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立即处理或实施关闭。
  本阶段结束后,全市不得再存在有本方案中确定的四类问题的煤矿,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交阶段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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