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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集中整治越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全面负责。在具体工作中,要建立党政齐抓、政府尽责、部门互动的工作格局,组织协调国土、煤炭、煤监、安监、公安、供电、劳动、监委等部门,认真履行国务院“特别规定”、省政府“决定”,和市政府《关于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划分的意见》(忻政发[2005]25号)所明确的职责划分,尽职尽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整治期间,市煤炭局负责督促全市各类煤矿(包括中央、省属驻忻煤矿)在井口显著位置悬挂永久性固定牌板,载明全市各类煤矿的六项主要指标(核定能力、矿权界限、核定入井人员、开采煤层、出资人和经营者、月(季)产量),以便于职工监督、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三)制定方案,严格奖惩,确保执法到位
  各产煤县(市)政府都要制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编制工作进度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实行定任务、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三定”办法,严格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严明工作纪律,奖罚分明,确保执法到位。
  (四)总体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越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和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和建设的行为,关闭一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违法开采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业秩序,全面提升全市煤炭产业和管理水平,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推动全市煤炭工业本质安全程度显著提高。
  三、集中整治的重点
  本次集中整治的重点是越层越界开采、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违法违规承包转包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以下四类矿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关闭:
  (一)越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批准矿界及未构筑永久密闭非法生产或基建的矿井。此类矿井由国土资源部门核查认定,报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
  (二)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拒不纠正的矿井。此类矿井由煤炭工业部门核查认定,报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
  (三)存在国务院“特别规定”中界定的隐患:“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且拒不改正的矿井。此类矿井由煤炭工业部门核查认定,报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
  (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过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或停而不整的矿井。此类矿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查认定,报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
  各级国土资源、安监、煤炭、公安、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都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要求、有关工作标准和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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