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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

  (四)在三十米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在大江、大河中进行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大中专院校、建设科研单位聘请安全生产专家,或者聘请部分省外有影响的安全生产专家,建立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网,并向聘请的安全生产专家颁发聘用证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的考试、考核。
  安全生产专家的条件和具体管理措施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前,应当制定专家论证审查方案,并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从建设工程安全专家网中选取5名以上专业构成满足论证审查需要、且与本单位无隶属关系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
  第八条 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时,应当向安全生产专家组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资料;
  (二)工程施工组织资料;
  (三)施工图纸;
  (四)危险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的说明以及相应附件资料;
  (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等。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专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提出由参加论证审查的安全生产专家签字的论证审查书面报告,并对论证审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施工单位提供的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及论证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组织对危险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情况以及专家论证审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应当论证审查而不论证审查,以及不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论证审查的行为。
  监督检查可采取巡查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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