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7〕209号)
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扩权县(市)建设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7日第六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5月15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
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
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危险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论证审查(以下简称“专家论证审查”)活动,以及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性工程,是指依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工程包括: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包括:
1、开挖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
2、基坑虽不足五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有关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深度在五米以上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