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公路货物运输承、托运双方,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定运输合同,明确承、托运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交通部门应加强对公路货物运输的组织、管理,沟通承、托运双方关系,引导和组织企业横向联系,相互配载,减少空驶,节约能源,鼓励、支持开展公路货运信息有偿服务,为空驶车辆组织配载,提高实载率。
第十六条 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使用交通部门统一制发的行车路单,使用交通、税务部门制定的货物运输结算凭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同交通部门规定的运价标准和服务费的费目费率,跨省运输的货运车辆在省外执行当地运价或按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交纳养路费,从事营业性公路货物运输的还应按规定交纳公里运输管理费。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运输任务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路货物运输管理人员利用职务受贿、索贿、敲诈勒索等违法乱纪的,由交通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禁运货物:指须经国家指定机关批准并出具准运证明方可运输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