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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1997修改)[失效]


  第六条 城市(不包括郊区乡、镇)、县城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农业个体专业运输户的拖拉机,从事营业性公路货物运输的,按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拖拉机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持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按第五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办理手续,并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险。

  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拖拉机,为农业生产及农民生活服务,运送向国家交售或到市场出售农副产品,不论是否发生费用结算,持乡、镇政府证明,即可运输。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自用货车运力有余需参加营业性货物运输的,应按第五条规定办理手续。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军队自用货车,主要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除由交通部门组织参加临时营业性货物运输外,不得参加营业性运输。

  第八条 从事营业性公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或歇业,应在三十天前向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积极发展零担货运班车和集装箱运输。零担货运班车实行定线路、定站点、定班次管理,并悬挂营运线路标志牌。营运线路实行省、市(地、州)、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级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由当地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保证完成。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和重点物资,由当地交通部门组织协调,开展合理运输。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外的货物运输,由托运人择优托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地区封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抢装强运。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运、限运的物资,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准运输。危险货物的运输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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