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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1997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25日)废止

四川省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0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1年1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修正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货物运输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正常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货物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货物运输(含货物运输信息服务,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货物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为营业性运输;为本单位内部生产环节和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为非营业性运输。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货物运输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三个月以上)公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须办理以下手续,方可开业。

  (一)营运车辆须经当地车辆监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车牌证、行驶证、驾驶人员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车型相符合的驾驶证;

  (二)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单位的证明,报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领取经营许可证;

  (三)持经营许可证、行驶证、驾驶证等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同时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私营运输企业和运输个体户还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险和货物运输险(或承运责任险)。

  经批准从事营业性公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注册营运车辆数,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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