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7〕33号 2007年3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通过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传输电子公文和电子简报的通知》(国办函〔2002〕69号)、中办秘书局、国办秘书局《关于印发〈机关公文二维条码使用规范〉的通知》(中秘文发〔2005〕56号),为使省政府办公厅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之间公文电子传输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公文电子传输和管理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公文是指省政府办公厅与各地、各部门之间,通过省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公文电子传输和管理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和管理过程。
第四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对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的管理,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负责对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办公室(厅)文电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系统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地、各部门办公室(厅)信息技术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公文电子传输与二维条码系统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协调和解决本单位系统运行中的技术问题,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