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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

  (十四)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从土地出让收入提取的专项资金中,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建立土地储备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十五)合理控制土地储备规模,降低土地储备成本。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要抓紧研究制订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对土地储备的目标、原则、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出统一规定,防止各地盲目储备土地。土地储备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每年年度终了,要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

  (十六)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抓紧研究制订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行机制,严禁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

  六、加强部门间协作与配合,建立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十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十八)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十九)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七、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

  (二十)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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