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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

  (九)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十)要严格控制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控制支出,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十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和有关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支付破产企业和国有困难改制企业安置职工的土地出让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可以不再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等专项资金。

  四、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利益,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十二)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征地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意见》(赣府发〔2006〕32号)文件中有关征地补偿费的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十三)省国土资源厅要定期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依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要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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