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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07〕20号 2007年3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一)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要注意实际操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研究,适时完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过程中按规定收取的违约金,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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