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企业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九日
淄博市企业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促进品牌持有企业扩大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发展资金通过奖励和补助的形式,支持我市境内企业自主开展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创建和宣传。对省级等其他品牌不予奖励补助。
第三条 支持我市境内企业开展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争创工作。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时,拨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0万元(不包括经法院判决的中国驰名商标),专项用于创建、管理和维护中国驰名商标。对获得中国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时,拨给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0万元,专项用于创建、管理和维护中国名牌。
第四条 积极鼓励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持有企业宣传自主品牌,对其在国家级新闻单位以及收视率较高的省级电视台用于该品牌实际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分档给予补助:
(一)对年广告宣传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年销售收入增长20%-30%(均含)、30%以上两档,分别给予6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
(二)对年广告宣传费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企业年销售收入增长20%-30%(均含)、30%以上两档,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三)对年广告宣传费用300万元-500万元(均含)的,按企业年销售收入增长20%-30%(均含)、30%以上两档,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国家级新闻单位以及收视率较高的省级电视台,包括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山东卫视、湖南卫视以及企业产品主销省份省级电视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