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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财政资金扶持高新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财政资金扶持高新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07〕7号 2007年3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着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培育壮大一批新兴产业、培育壮大一批优势产业、培育壮大一批支柱产业,省政府研究决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重点推进”的原则,整合现有财政资金,建立高新产业扶持机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省政府文件

  整合财政资金,扶持高新项目;维持现行渠道,集中定向使用;年终考核审计,预算挂钩奖惩。

  二、资金来源

  2007年集中扶持资金1亿元,其中:省发改委3000万元,省科技厅4000万元,省经贸委3000万元。

  三、扶持范围

  每年集中扶持20个左右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重点从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中优选。

  1必须符合国家《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相关产业政策,且符合项目核准、备案的要求。

  2必须符合江西省科技发展规划、高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3必须符合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的要求。

  4必须在江西境内投资创业(含风险投资),包括国有企业、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民营企业。

  5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应具满足技术先进和知识产权归属明晰的要求,项目已经进入产业化实施阶段,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6项目方案合理可行,规模较大并有明显经济效益和产业带动效应。

  7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项目实施能力、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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