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文化站和乡镇放映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阵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站在发展先进文化,加强基层文化的战略高度,从稳定大局、满足基层文化需求和解决文化工作者生活困难的问题入手,认真研究,积极对待,切实拿出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解决乡镇文化辅导员和放映员的编制和待遇问题。
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文件精神,“乡镇可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和站(所)整合,组建集图书阅读、广播影视、宣传教育、文艺演出、科技推广、科普培训,体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文化站,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各县(市、区)要尽快在各乡镇编制内配齐文化站辅导员,在符合录用条件的基础上要优先照顾多年一直从事该项工作的文化站辅导员。原乡镇文化站:辅导员在未解决编制、录用问题前,各县(市、区)要尽快解决文化站辅导员补贴过低的问题。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7号)文件和山西省文化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2131工程”,加强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通知》(晋文社字[2002]15号)文件精神,各地要把农村放映队建设纳入基层文化建设之中,积极解决农村电影队伍的编制问题。要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方法和津贴制、补贴制等分配方式进行严格管理,切实保证农村电影放映。各县(市、区) 在“十一五”期间,要逐步解决乡镇电影队的编制问题,争取达到每个乡镇1个农村放映员的编制,在符合录用条件的基础上优先照顾多年一直从事该项工作的乡镇电影放映员。在乡镇电影放映员未解决编制、录用问题前,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对于多年一直从事农村电影放映的乡镇放映员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助。
4、以上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均由各县(市、区)财政或乡(镇)财政解决。
5、解决乡镇文化站辅导员和放映员编制、待遇问题事关文化事业发展和稳定大局问题,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各县(市、区)政府一定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摸底,严格把关,坚决杜绝虚报、漏报现象;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划定解决年限、范围和标准,制定切实、可行、合理的处理意见;在处理此问题时,应注意掌握“公开摸底、公平对待、公示结果、平衡周围”的原则,以免引发新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