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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效能年”建设行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4.督查结果处理。(1)对督查了解到项目推进中的重要情况和疑难问题,应形成专报并及时上报市政府。(2)对了解到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协调解决,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给出明确的告知意见。(3)对项目推进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诿扯皮、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项目快速推进酿成后果的,市监察局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责任追究
  1.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1)权责统一原则。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2)依法有序原则。依法依纪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3)客观公正原则。准确认定行政过错行为,严格把握政策,恰当作出处理,做到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4)有错必纠原则。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或个人的责任。
  2.责任追究的具体对象。(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市人代会及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市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和下一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政府任命的人员、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责任追究的重点内容。(1)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以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给公共利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及干部作风建设、“行政效能年”建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充分发挥行政投诉中心的作用,加强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对一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执法不公、作风粗暴、办事推诿、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和乱收费乱罚款以及违反“八不准”规定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对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不力的责任追究。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者防范、处理、救援不力的;对于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范整治公共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力,致使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对行政审批“超时默许”的责任追究。在涉及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建设审批和服务的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因超时而被默许的,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对不该审批的事项因超时而被默许的,要及时纠正,并要对相关责任人及领导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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