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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效能年”建设行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4.明察暗访结果的处理。明察暗访中发现有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差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检查组可现场纠正并责令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整改;对当事人要依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予以严肃处理。明察暗访的情况要形成工作报告报有关领导。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的情况作为年终考评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依据。明察暗访结果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典型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予以公开处理,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重点问题要跟踪整改。
  二、组织实施行政效能监测
  1.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缩短企业与政府打交道时间及通关时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由市监察局在全市国有、“三资”和民营企业中选择100家企业为首批行政效能监测点,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入企业执行公务活动情况的监督。
  2.行政效能监测点实行统一挂牌。凡进入监测点的所有公务活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统一要求,如实填写《大连市行政效能监测点公务活动登记表》(见附件1)。行政机关如调企业人员到机关办事,由企业登记上报。
  3.市监察局要与监测点保持直接联系,定期到监测点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各监测点要记录同政府打交道时间等情况。
  4.市监察局设立与监测点联系电话(82758802),工作时间内专人值班,受理监测点反映公务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能办理的要及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要在3日内做出答复,并跟踪督促问题的解决。
  5.市监察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政府部门到监测点的公务活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公务活动未按规定要求填写或不如实填写《大连市行政效能监测点公务活动登记表》的,要提出批评,责令纠正;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要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问题严重的要予以曝光。
  三、强化政风行风评议
  1.评议对象。评议对象为具有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部门和行业单位,共计91个部门和单位,分成4个组分别评议。第一组为行政执法类,包括市公安局等18个单位;第二组为综合管理类,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38个单位;第三组为公共服务类,包括大连供电公司等18个单位;第四组为部门直属重点单位,包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17个单位(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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