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效能年”建设行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7] 5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行政效能年”建设行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五月八日
大连市“行政效能年”建设行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效能年”实施方案和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17号)精神,认真履行
行政监察法赋予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强化对“行政效能年”建设的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高效,确保“行政效能年”建设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细则。
一、认真开展明察暗访
1.明察暗访的对象。大连市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服务窗口、基层站所;区市县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气、供热、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以及铁路、民航、通信、邮政、电力等公共服务行业;设立与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监督电话、服务电话、应急电话等服务的公共管理部门。
2.明察暗访的主要内容。一是市委、市政府决策执行情况;二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三是《大连市“行政效能年”实施方案》中9个方面30项主要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3.明察暗访的方式。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定期与随机相结合,以及召开座谈会、登门走访、电话回访、暗录等形式组织实施。(1)明察。一是全年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进行两次明察;二是全年对市政府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等状况进行两次明察,每次抽查被检查机关20%的处(室),对脱岗的人员要进行现场登记。(2)暗访。每季度统一组织暗访一次,并根据群众举报和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随时进行暗访。对重点部门进行不定期电话暗访,抽查接听电话者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明察暗访要认真履行工作程序,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每次暗访都要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