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外商投资以自有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可以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实行积极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主要用于重点物流项目贷款贴息、重大物流项目财政补贴、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等。
(二)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将企业的物流业务从主业中分离出来,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物流管理模式。对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裕人员的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文件精神,享受扶持政策。
(三)鼓励和引导银行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向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发放贷款。完善贷款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基金向物流业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等方式筹措资金。
(四)物流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信息化建设补贴资金;采用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七、实行积极的土地使用支持政策
(一)物流企业利用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在依法办理经营性用地出让手续、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
(二)对已认定的重点物流项目测算土地出让金时,由市领导小组确定商业、仓储比例;政府依法收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政府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八、实行积极的交通运输支持政策
(一)物流企业开辟大连至其他城市的国内铁路货运班列、环渤海内支线航线、国际集装箱班轮业务,开辟大连至其他国家的国际客运、货运航班,视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等情况,财政部门可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二)对已认定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物流快件企业,其城区内配送车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统一标识,在城区的行驶路线、停靠地点等实行绿色通道,给予市区通行权。
(三)对已认定的重点物流项目运营期间的相关市政设施,原则上由政府负责管理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