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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大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一)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经营现代物流业。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实行许可经营或限制经营的项目外,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与物流相关的项目。
  (二)规范企业登记注册前置性审批。取消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和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加强对货运代理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对危险品等特种货物运输代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批准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四)鼓励物流企业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特事特办;加强物流企业知名品牌的保护。
  五、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
  (一)合理确定物流企业的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计税基数。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执行。
  (二)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大连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规定执行。
  (三)对于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物流企业,其改造项目所需进口设备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所需国产设备,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四)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仓储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五)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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