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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7]4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转发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目标

  企业是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省内各级各类企业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风险,减少灾难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各部门和各级各类企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企业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按照国办发〔2007〕13号文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按照国办发〔2007〕13号文要求,我省各级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在2007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把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企业应急管理机制,建立起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加强企业危险源监控,实现企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的有机结合,企业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得到全面提高。

  二、加强领导,不断强化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办发〔2007〕13号文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应急工作的领导,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落实对企业应急工作的监管责任,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省属企业应急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各地企业应急工作由当地政府安全监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指导、协调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安全生产为重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编制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加强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加强企业专兼职队伍和职工队伍建设,做好隐患排查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并按规定交纳安全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促进企业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管理能力。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把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并对监管企业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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