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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6]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个人养犬数量增加,特别是城市宠物犬数量的猛增,我市狂犬病发病率也出现了上升趋势,一些地区不断出现因病犬伤,致人发病死亡的事件。这对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有效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狂犬病防治工作。狂犬病是-种具有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潜伏期长。发病死亡率高,对人畜危害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狂犬病防治工作,落实防治措施,建立防治责任制,有效控制狂犬病。

  二、加强对各类犬的管理工作。各级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对城镇养殖犬加强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对所有犬加施标志:建立犬的养殖户口档案。在城镇,要配合公安部门对无主犬及时予以适当处置;在农村,要在当地政府组织下及时扑杀本地的无主犬。

  三、做好犬的免疫工作。病犬或带毒犬是狂犬病的主要传染源,做好犬的免疫工作是防控狂犬病的关键措施。各级兽医部门要实施好对狂犬病的强制免疫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免疫,同时做好新生幼犬补免工作,建立完善的免疫档案,对免疫的犬挂牌、登记、发放免疫证(卡)。

  四、及时扑灭狂犬病疫情。一旦发生狂大病的疫情,要采取果断措施,扑杀并无害化处理发病犬和可能带毒犬,及时扑灭疫情,防止扩散蔓延。同时,要做好疫情处置人员的防护,并将疫情及时通报给当地卫生部门。

  五、加强疫情监测。存在狂大病疫情或近年来曾发生过疫情的地方,要制定狂大病监测方案,定期进行疫情监测,发现阳性犬要及时处置;

  六、加大对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做好群防群控工作。各级兽医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普及狂犬病防治和人员防护知识,增强群众自觉防疫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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