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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开展忻州城区大气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9月16日至9月25日为各有关污染单位集中治理阶段;
  3、9月25日开始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进行逐一排查。
  五、具体要求
  1、凡城区内宾招单位、洗浴单位、临街饭店等营业性炉灶,必须一律拆除燃煤设施,改用油、电、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2、城区内所有机关、厂矿、学校、医院、驻忻单位的饮水茶炉,非生产、生活必需者一律拆除,确实需要且经环保部门批准的茶炉,必须改用油、电、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3、城区内和进入城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接受环保部门与交警部门的尾气检测。
  4、城区内的建筑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各部门、各单位要各施其能,各尽其责,环保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
  5、城区内的各种垃圾要按照最新划定的区域及分工,各负其责,及时处置,不留死角。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6、城区“烟控区”范围,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大到北至和平路以南,东至云中路以西,南至光明街以北,西至建设路以东,凡属于此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及个体,要积极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确保新划定的“烟控区”真正达到“无烟区”。
  7、城区内的工业企业污染源、污染物要一律实现达标排放。陶瓷厂、硅铁厂加快退城入郊步伐,对招标排污的企业,环保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8、城区内新建项目一律不允许新上燃煤锅炉,确需新上锅炉必须经市环保部门审批验收。
  9、城区内所有废弃烟囱及闲置污染设施一律在9月底前自行拆除。
  10、采暖锅炉的治理继续按忻政办发[2005]114号文落实。在综合整治期间,联合执法队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查处、曝光力度,大造舆论声势,确保整治效果。
  六、组织措施
  1、市政府成立城区大气治理领导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纪检、环保、城建、公安、电力、工商、质监、新闻媒体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2、城区大气污染治理应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环保局对市政府负总责,环保局拟定成立忻州城区大气污染治理支队,打破南北界限,由市环保局统一指挥,统一管理,下设两个队。
  3、在城区专项整治期间,由环保牵头,城建、工商、电力、公安、质监、新闻媒体共同组成联合执法队。
  4、加强领导,责任到人(领导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表)。
  5、各单位要把大气治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工作中,一把手负总责。对此工作要切实引起高度重视,积极筹措资金,如期完成治污任务。
  6、对环保、城建、工商、电力、公安、质监、交警、等部门的玩忽职守,执法监督不到位,徇私舞弊等情况,政府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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